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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全媒+丨药品拆零、共享药架、优先派送……基层开动脑筋保障群众“药事”******

  新华社上海12月21日电题:药品拆零、共享药架、优先派送……基层开动脑筋保障群众“药事”

  新华社记者何欣荣、龚雯、郭敬丹

  面对疫情挑战,退烧药供应紧张,怎么办?在上海,很多基层社区积极开动脑筋,通过药品拆零、共享药架、优先派送等多种方式,保障群众“药事”,尽力让每个有需要的市民有药可用。

  药品拆零,系统跟进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把药品拆零供应发热患者。(受访者供图)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7万多名常住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其中有逾1.6万名超过65岁。在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生在现有药品规格包装的基础上,对解热镇痛类药物限定每次开具三天的量,如布洛芬、氨麻美敏片等,所有包装均一分为二做成小单元,统一发放包装,注明用法用量。

  “医疗机构拆包装分发感冒药品是有道理的。因为感冒是常见疾病,感冒药大多数为非处方药,价格较低,所以感冒药的包装量通常超过一次感冒治疗所需要的用量。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提供1/2、1/3或1/4整包装的感冒药品,可以更高效地用好当前资源,努力满足未来更多患者的用药需求。”上海市临床药事质控中心主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钟明康说。

  药品拆零后,系统设置也要跟上。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颜骅告诉记者,由于目前部分药物一分为二,故收费系统调整单价为原价的二分之一。

  除了拆零销售,为了更加精准合理用药,基层医疗机构也在想办法进行超量拦截。记者了解到,一是多渠道科普合理用药,缓解部分居民的恐慌心理。二是医生把关,对发热哨点诊室接诊患者按需配药。三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发热药物使用设定限制条件,无论哪位医师出诊,每次开具处方的量都不能超过上限。

  “对于辖区独居、失能、失独等脆弱人群和重点人群,由街道牵头,以居委会为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人员排摸建档。同时配备一定量的解热镇痛药物作为应急物资,为他们的健康托底。”颜骅说,遇到居民有医疗、咨询等需求,家庭医生将对其进行健康评估,确保合理用药。如居民病情较重的,建议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

  邻里互助,共享药架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四村里的共享药架。(受访者供图)

  “请问哪位邻居有退烧药吗?孩子突然发高烧,需要降温,感谢!”“等我到家了,给你家孩子半板吧。”“我家有美林,就一瓶,可以给你倒点。”

  上海很多社区的业主群中,近期有不少这样的暖心对话。共享药品、分享经验、互相鼓励,居民守望相助的同时,还探索出楼道里的一个个“共享药品区”。

  今年75岁的楼兴妹家住金山区石化街道四村。最近,她带头在楼道里改造出一个“共享药架”:一楼大门口,墙上贴了写着“共享药品处”的指示牌,架子上放着感冒药、体温计、口罩等药品物品,楼兴妹还拿出家里一张小桌,放上酒精和消毒喷雾等。

  楼兴妹的想法很简单。“我们楼老人多,正好我有一些药物,就把连花清瘟颗粒、口罩、麝香保心丸等都拿出来,共享给有需要的人。”

  邻居们发现了这个“共享药架”,感动之余,也加入这一互帮互助行动,药架上的药品被取走又被补上,邻里真情不断传递。

  “最近,有不少老年居民打来电话,一方面是求助,一方面也诉说紧张的心情。”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华业居民区党总支副书记郑璐璐说,社区干部与居民们耐心沟通,同时把居委会的“库存”拿出来,按一盒连花清瘟、5只口罩、5份抗原检测试剂打包,放到有需求的居民家门口。

  药品订单,优先派送

  “马哥,我们这需要几只抗原,你那还有吗?”“没问题,我让小哥给你们捎过去。”在美团外卖上海环球港配送站,站长马亮的电话此起彼伏。

  “刚才求助的是一家我们合作的奶茶店,为保障骑手健康,站里备了一些常规药品,遇到有需要的客户能帮就帮。”马亮说。

  马亮说,11月底以来,站里的外卖订单量持续攀升,估计较往常增加了40%。同时,外卖员由于感染原因,只有不到70%在岗。“订单多了,骑手却少了,所以配送时间普遍延长,原来半个小时能送到的,现在要45到50分钟。”

  在部分订单超时的情况下,马亮要求站里的外卖骑手,遇到药店订单可以优先配送。“这种一般是有感染的情况,客户急着收货,我们会优先保障。”

  在中通快递上海徐汇南站网点,临近傍晚五点仍有不少快递员在忙碌。“我们网点一天进出港有2万多件,在区域内属于快递大户。目前网点60多名员工,阳了大概10多名。为保障每天的快件都能清掉,我们启动了夜间派件,最近每天要干到晚上十点多。”网点负责人杨波说。

  目前,徐汇南站网点的中通快递员每人每天要送400多件。杨波注意到,每个快递员每天承担的件量中,大约有二三十件是从各类网络药店发过来的。“这种快递我们都挑出来放在最上面,快递员可以优先配送。”

  尽管任务比较重,但很多快递外卖小哥都愿意用“举手之劳”帮助居民。美团外卖员王进表示:“最近我接到一个老客户电话,他想买水银温度计,但附近药店都没有。我说我跑的范围比较大,可以帮他试试,后来果然就买到了。”

  由于最近感染的人比较多,很多客户在取订单时,会特地给快递外卖小哥留言,不用当面交接,放在快递架或挂在门把手上就行。“我估计订单高峰期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大家互相理解,一定能共渡难关。”王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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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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